劳动合同的效力分为几种?劳动合同有几种基本种类?
2023-06-09 10:22:29 来源:律速网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并没明确区分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般来说,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即代表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则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或条件一旦成立,劳动合同即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只让劳动者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名,不让劳动者知晓劳动合同的内容,或者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因此,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即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有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要负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效力即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的效力包括:
1、一般效力,劳动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自觉履行;
2、法律强制力,劳动合同一经生效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的无效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即使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另一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一方以给另一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作出违背真实意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迫使另一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这与《合同法》规定中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属于合同可撤销情形不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以要劳动者放弃法定权利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如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且无须给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给上社会保险,甚至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其意图就是要免除其法定责任,这些条款均是无效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法律规范,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法律与行政法规因其系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并具有全国范围内的适用效力,才能规定法律行为的无效,除此之外的法律规范不得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而且,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对任意性规范而言不存在违法的问题,例如当事人双方约定6个月以上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主体,《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关于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其目的在于维护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实现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相应利益。
关于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劳动力一旦付出,无法由用人单位返还劳动者,也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因此,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处理的规定,而是基于利益衡量的法律原则,由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相应报酬。
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