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工伤情形有哪些?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2023-06-16 10:52:43 来源:法律解答网
常见的工伤情形有哪些?
1.在上班的时候受到事故伤害;
无过错原则,即使是因为员工错误操作导致的受伤,也算工伤,故意受伤碰瓷的不算。
2.在工作时受到他人暴力伤害;
必须是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被打伤才算,与人产生争执,相互谩骂、相互殴打受伤的不算。
3.工作前预备性工作、工作后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预备和收尾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超过合理的时间无法认定工伤。
4.串岗、顶岗、帮别人完成工作时受伤;
帮同事完成工作,虽然不是员工的工作职责范围,但也是在为公司工作,也会认定为工伤。
5.因为单位设施不全、环境不良受伤;
比如上班时间货物倒塌被砸伤、机械故障受伤、地太滑被摔伤等。
6.工作时为了维护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的;
虽然不在工作职责范围,但是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当利益,受到伤害也算工伤。
7.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
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下班顺路买菜或接小孩这种生活必需活动也算。
8.工作时间从事生理所需活动受伤;
吃饭、喝水、上厕所不是工作内容,但是员工生理所必需,过程中被烫伤、摔伤也算是工伤。
9.出差期间工作、生活受伤;
受单位指派出差期间,工作过程中或因基本生活必需而受到意外伤害,算工伤,出差期间做个人活动受伤不是工伤。
10.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患职业病;
并不是因为工作产生的疾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内的疾病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
11.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猝死在现代职场中越来越频发,当员工感到身体不适,应立即前往医院就医,先回家休息再就医就不算工伤了。
12.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企业或者社保行政部门不能证明与工作无关,那就应该认定为与工作相关,认定工伤。
13.退伍军人在军队服役时因公、因战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14.公司组织的团建、拓展训练、集体旅游、运动会或受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活动中受伤;
15.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16.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经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
1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继续留在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8.聘用离退休人员,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大多数情况下认定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比较关键的是看受伤是否与“工作”相关。即使是在上班时间,工作范围内,但并非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受伤的,此时也很难认定为工伤。不过,实践中还是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加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工伤赔偿项目具体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护理费、伤残待遇、工亡待遇标准。
1、承担主体:
①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项目分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部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工亡赔偿
②用人单位承担的项目分类:未报销部分医疗费、护理费(部分)、停工留薪、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分项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职工被评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